江西省定向师范生教育培养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4-04-23 23:49
来源: 校库网
江西省定向师范生教育培养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建立健全我省定向师范生教育培养制度,加强定向师范生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师范生是从应届初中毕业生招录,入学前与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培养院校签订《江西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实行“五年一贯制”专科学历层次培养的学生。
第三条 定向师范生由相关培养院校按照《江西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招生录取
第四条 省教育厅每年下达定向师范生指导性计划。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指导性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当年需求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核通过后下达至各市、县(区)和培养院校。
第五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培养院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为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定向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定向师范生招生对象应是本县(市、区)户籍生源。录取定向师范生的最低控制线,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当地普通高中录取计分科目总分的70%。
第七条 定向师范生新生入学时,由培养院校负责组织学生及其履约监护人与定向就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培养院校共同签订《江西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书一式三份,签订方各存一份。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八条 定向师范生由省教育厅确定的培养院校进行教育培养。培养院校要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文件要求,适应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要求,精心制订定向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为乡村学校培养“一专多能”型全科教师。
第九条 定向师范生培养要实行“双导师”制度,安排中小学一线优秀教师、高校高水平教师给定向师范生授课;其中,中小学一线优秀教师授课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4次。教育培养中要突出师德教育,引导定向师范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关爱学生,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
第十条 各地、各培养院校要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校与培养院校共同培养定向师范生的机制,遴选一批优质中小学校作为师范生教育实习基地。定向师范生应回生源地的实习基地进行教育实习,实习主要安排在第五年进行,实习时间应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
第十一条 定向师范生培养期间,除因重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或造成毕业后不适合从教外,毕业前一律不得解约。因病确需解除《江西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的,应由本人填写《江西省定向师范生解约申请表》,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确认后,报生源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解除协议。
第四章 履约任教
第十二条 如期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定向师范生,须按入学前签订的协议,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至当地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小学和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 定向师范生到岗任教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省教育厅每年10月将当年毕业的定向师范生就业信息在江西教育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如期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定向师范生视同违约(因身体等原因办理了休学手续除外),须按规定程序解除《江西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安置。
第十五条 定向师范生毕业后申请解除《江西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应由本人填写《江西省定向师范生解约申请表》,经任教学校(毕业入职后)或培养院校(毕业入职前)、生源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定向师范生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含如期毕业当年),不得参加专升本和研究生招生考试;原则上不得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如确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须在相关考试笔试报名截止日前,按规定程序解除《江西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缴纳违约金,并按程序办理下编手续。
第十七条 生源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定向师范生违约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违约金主要用于定向师范生的就业安置、培养培训及表彰奖励等。
第十八条 定向师范生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调入或借用到城镇学校、其它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各部门。违反该条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议事机构,每年商定本地定向师范生培养计划,做好新招录定向师范生协议签订工作,做好如期毕业定向师范生就业安置工作,确保有编有岗。
第二十条 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享受学费减免以及奖、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一条 定向师范生任教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出台相关激励政策,鼓励定向师范生在职提升学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签订《江西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的定向师范生。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江西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doc
稿源:江西省教育厅师资处